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172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群益膠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委由強貿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貿公司)向被告申報自美國進口塑膠製膠帶乙批(報單號碼:第AW\BC\八五\V九八五\○七一五號),原申報產地為美國,經被告查驗結果,外包裝箱標示MADEINCHINA,認定來貨為大陸物品,且核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則原告顯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九○八、八六八元,並沒入涉案貨物。原告不服,聲明異議及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接獲乙批自美國進口之膠帶,隨即委由強貿公司申報,該公司以進口書面資料文件(含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作為申報資料之依據,因文件上起運港均為美國奧克蘭,且並未註明為退貨不良品及原產地,故報關行誤認為原產地即為美國。二、系爭貨物(即OPP包裝膠帶)為膠帶品種中最低價之產品,原告於台灣及中國大陸均設有公司生產此種膠帶,惟該貨物係八十三年自原告之大陸公司(莆田群立特種膠帶有限公司,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投審
(八二)秘字第○八八四○號)出貨給美國客戶:DYNASTYINTLEXPPESS,而美國客戶認係品質不良,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自美國退貨至台灣,按依工商時報八十四年四月九日第一、二版相關報導指出:「據國貿局表示,由於『台灣接單、大陸出貨』已成為我國外貿模式,近日屢有國外買主在接到這類貨品後,認為品質不良,直接把這類大陸物品退運至台灣海關,由於迄今仍有五成七的大陸物品在禁止進口之列,使得這些被退的貨品不得其門而入。為化解這個問題,即日起廠商只要依相關規定,取得國貿局的『輸入許可證』,即可使這類商品獲順利通關放行。」、「儘管這些貨品是大陸出貨,但是國外買主經常把這類產品視為同一來源地而退回台灣的出口商,造成通關的問題。」而本件即為美國買主將原告大陸公司所出之貨品直接退運台灣之例證,同時由於原告亦有自國外進口相關產品,乃在國外買主退運物品時未告知係不良品退貨之情形下,造成原告誤以為係進口之貨物而申報產地為美國,此亦可由該批貨物之外包裝箱仍標示MADEINCHINA,並未刻意偽裝隱瞞即知,故原告絕無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故意。至於強貿公司報關時誤原產地中國大陸為美國,實係肇因於國外買主將此貨物視為同一來源地而直接退運台灣所致,與原告無。三、綜上所陳,懇請體查本案實因兩岸關係及目前國際貿易之實況所引起,且該批貨物亦係國外買主視為同一來源地而直接退回台灣,並非原告有意逃避管制而虛報產地,原告應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謹請判決將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均予撤銷,用保原告權益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本案原告起訴理由經核與訴願及再訴願理由內容大致相同,被告八十六年五月八日基關五業一訴字第一一七號答辯書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六年七月二日台總局訴字第八六一○五一八六號答辯書中已分別詳予說明,茲引用之。
二、本案涉及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經被告查獲在先,即應依進口行為時之有關法令審究論處,縱令原告事後能取得國貿局輸入許可文件,亦無法解除其違法之事實,自不得冀邀免罰。更何況原告至今迄未能取得上開許可文件。三、綜上所述,原處分及決定,認事用法洵無不合,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謹請判予駁回等語。
理由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三項所明定。而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則規定:「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其私運貨物沒入之。」又進口非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本件原告於八十五年九月六日委由強貿公司向被告申報自美國進口塑膠製膠帶乙批,原申報產地為美國,經被告查驗結果,外包裝箱標示MADE
INCHINA,認定來貨為大陸物品,且核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則原告顯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被告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計九○八、八六八元,並沒入涉案貨物。原告循序起訴謂系爭貨物係八十三年自原告之大陸公司(莆田群立特種膠帶有限公司)出貨予美國客戶:DYNASTYINTLEXPPESS,而該美國客戶認係品質不良,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自美國退貨至台灣,同時由於原告亦有自國外進口相關產品,乃在國外買主退運物品時未告知係不良品退貨之情形下,致原告誤以為係進口之貨物而申報產地為美國,此亦可由該批貨物之外包裝箱仍標示MADEINCHINA,並未刻意偽裝隱瞞即知,故原告絕無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故意或過失云云。查原告以貿易為常業,對有關貿易規定應知之甚詳,當知系爭貨物尚未開放間接進口,又依原告所稱,該貨物係由原告大陸廠(莆田群立特種膠帶有限公司)所生產之退貨,並稱乃出諸承辦人作業之失誤,則原告事先既已知來貨為大陸物品,未據實申報產地為中國大陸,仍以外貨進口報單申報進口,產地卻申報為美國,致虛報產地,逃避管制,其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等情,業經被告答辯及一再訴願決定指明,復有進口報單等相關資料附原處分卷佐證,洵屬可採。且縱如原告所述,其另有自國外進口相關產品,致誤將系爭貨物認係該另進口之產品,仍應負過失之責。又本件原告所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經被告查獲處分在先,被告依進口行為時之有關法令審究論處,即屬有據。縱令原告事後能取得國貿局輸入許可文件,亦不影響於其違法之事實,何況原告迄今尚未取得上開許可文件,自不得請求免罰。從而,原告各該主張,要無足取。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俱無違誤之處。原告起訴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