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黃晴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柏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28,908元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2新臺幣20,584元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