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942號原告 詹榮豐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被告 蘇偉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 許育誠 部分,另經本院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蘇偉庭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偉庭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0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