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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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卓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確認卓淑惠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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