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卓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確認卓淑惠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