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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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6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7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韻誠選任辯護人朱中和律師被告 鄭凱文 選任辯護人 歐陽珮 律師被告 林伯政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東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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