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3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鄭守義 公法定代理人戊○○
丁○○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甲○○○○○○○○○○○○、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請求「確認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工務局56營字第51號營造執照及57使字第724號建築物使用執照所示,即整編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0號2樓、同巷32號2樓(面積共314.5平方公尺),構造為加強磚造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存在」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61,939元,至於其他不當得利請求,則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二第473-475頁)。是以,該上訴人本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0,284元,扣除其已自行繳納之54,210元,尚應補繳226,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