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沃士 被上訴人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4,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