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陳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興進蘇張春花張詠翔陳泳銘 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等人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
○鎮區○○段○○段○○○○○○○○○○號土地上之被告等人越界的建
物附屬物部分,即被告李興進所有門牌高雄市○鎮區○○街○○巷
○號、被告蘇張春花所有門牌高雄市○鎮區○○街○○巷○號、被
告張詠翔所有門牌高雄市○鎮區○○街○○巷○號、被告陳泳銘所
有門牌高雄市○鎮區○○街○○巷○號之建物附屬物拆除,將土地
返還原告。然原告並未表明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即遭被告占用
之土地面積),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因尚未測量而無
從確定,請陳報預估值),以利核定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陳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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