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721號上訴人 楊博宇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複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被上訴人 林再傳 即橡園坊兼訴訟代理 林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