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32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建國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侵入住宅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刑事庭109年度簡字第2650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9年度偵字第874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9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故本案被告孫建國被訴犯侵入住宅罪既經本院認定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詳見後敘),已不符合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依前揭說明,當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孫建國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未經 石淳枝 同意,於民國109年4月4日18時許,進入石淳枝所使用而位在臺南市○市區○○里○○00
0號之建築物內。嗣因石淳枝返家後發現孫建國從屋內走出,始訴警究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審於109年8月28日為簡易判決前,被告已於同年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適用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院原審未察,仍對被告為論罪科刑之簡易判決,容有未洽。上訴人以被告於判決前死亡,依法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
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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