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12號原告 賴廷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明家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周張純謙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撤回上開被告及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周張純謙之配偶 周和平 、 湯慶峰 之存歿?並請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
四、周和平之養女 周氏 三妹之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請查報其是否經被告周張純謙收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