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竣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662號),被告自白犯罪(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竣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竣傑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限內,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復明知其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前某日,透過阿里巴巴網站向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5元至275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得仿冒如附件一所示商標之連接線(即充電線、傳輸線)、電源轉接器(即充電頭)、耳機,均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6年10月2日前某日起,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路○○巷○○號住處上網,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之會員帳號「sang1036」,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因而接續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買家(對象、下標日期、交易商品、數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於107年4月5日22時35分許,經警在網際網路巡邏發覺上情,出於追緝犯罪之意,以佯裝買家方式下標購買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電源轉接器,並依楊竣傑所提供之付款方式匯款220元(含運費60元),楊竣傑則以超商店到店寄送方式交付上開電源轉接器,經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而予以查扣。再於107年5月21日18時12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楊竣傑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楊竣傑於警詢之供述、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 洪梨峯洪啟堯陳智豪賴緯宸黃暄淋謝青地
邱明柔李佳茵莊筌翔陳鈺茜周憲輝賴俞妏吳薇安王宜汝陳福祥宋旺誠陳凱倫曾柏軒鄭宇程彭巧珺陳盈君任翊婷林姿君吳涌睿林俊龍李柏毅劉冠葶吳佳民林育志黃淇琳蔡銘泉高燕逸蘇于馨孔姿燕李玉善莊文昌郭芳妤 等37人於警詢之證述。
㈢阿里巴巴網站擷取照片、如附表二所示證人所提供之蝦皮拍
賣網站交易資料、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蝦皮帳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員下標購買網頁列印資料、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蒐證照片、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蝦皮拍賣網站列印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能力證明書、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市值估價單。
㈤本院108年5月9日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8年5月9日保二(刑三)字第1080402854號函及隨函檢附之交易明細資料。
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
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查被告自106年10月2日前某日起至107年5月21日為警查獲止,多次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同類商品,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證人所提供之蝦皮拍賣網站交易資料在卷可佐,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
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差,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再斟酌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犯罪期間,暨其自述大學畢業、目前在貿易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月薪3萬元、未婚、無需要其扶養之人等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於本案犯罪期間接續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予
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象,並獲得款項11,034元(該金額為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交易總額之加總金額)等情,有證人洪梨峯等37人之證述明確,並有蝦皮拍賣網站交易資料在卷可佐,是此部分所得之款項,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至於起訴書請求沒收被告供稱其營業總額約5,000元之部分,依據卷內現存資料,難認可採,附此敘明。
⒉又被告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電源轉接器,所得之款項
160元【該筆交易匯款金額雖係220元,惟其中60元係屬運費,非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對價】,雖因警員並無成立買賣契約之真意,而未能認定被告此部分亦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罪,但此部分之款項被告已取得,且係基於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而取得,仍應認定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⒊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11,194元(計算式:11,194元=
11,034元+16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商標資料(民國)┌──┬────┬──────┬─────┬────────────────┐│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間│指定使用之商品│├──┼────┼──────┼─────┼────────────────┤│1│美商蘋果│00000000│112/12/31│第009類:充電器、轉接器及耳機等│├──┤公司├──────┼─────┼────────────────┤│2││00000000│110/03/31│第009類:電纜等│└──┴────┴──────┴─────┴────────────────┘附表二:(民國/新臺幣。下列所稱「APPLE」商標圖樣之商標
註冊編號詳如附表三)┌──┬────┬──────┬─────────────────────────────┬────┐│編號│對象│買家下標日期│交易商品、數量及金額│交易總額│├──┼────┼──────┼─────────────────────────────┼────┤│1│洪梨峯│106.10.02│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99元(5條)│495元│├──┼────┼──────┼─────────────────────────────┼────┤│2│洪啟堯│106.10.03│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99元(1條)│99元│├──┼────┼──────┼─────────────────────────────┼────┤│3│陳智豪│106.11.16│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355元│││││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05元(1條)││├──┼────┼──────┼─────────────────────────────┼────┤│4│賴緯宸│106.11.16│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5│黃暄淋│106.11.18│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400元│││││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頭150元(1個)││││├──────┼─────────────────────────────┼────┤│││107.04.13│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480元│││││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15元(2條)││││├──────┼─────────────────────────────┼────┤│││107.04.22│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15元(3條)│345元│├──┼────┼──────┼─────────────────────────────┼────┤│6│謝青地│106.11.19│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10元(2條)│220元│├──┼────┼──────┼─────────────────────────────┼────┤│7│邱明柔│106.11.21│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10元(1條)│110元│├──┼────┼──────┼─────────────────────────────┼────┤│8│李佳茵│106.11.21│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頭150元(1個)│260元│││││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10元(1條)││├──┼────┼──────┼─────────────────────────────┼────┤│9│莊筌翔│106.12.07│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頭150元(1個)│150元│├──┼────┼──────┼─────────────────────────────┼────┤│10│陳鈺茜│106.12.10│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2組)│500元│├──┼────┼──────┼─────────────────────────────┼────┤│11│周憲輝│106.12.22│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12│賴俞妏│106.12.26│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10元(1條)│110元│├──┼────┼──────┼─────────────────────────────┼────┤│13│吳薇安│107.02.07│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14│王宜汝│107.02.09│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15│陳福祥│107.02.12│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16│宋旺誠│107.02.27│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2組)│500元│├──┼────┼──────┼─────────────────────────────┼────┤│17│陳凱倫│107.03.13│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18│曾柏軒│107.03.13│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10元(1條)│110元│├──┼────┼──────┼─────────────────────────────┼────┤│19│鄭宇程│107.03.18│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20│彭巧珺│107.03.17│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2組)│625元│││││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25元(1條)││├──┼────┼──────┼─────────────────────────────┼────┤│21│陳盈君│107.03.19│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22│任翊婷│107.03.29│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23│林姿君│107.04.03│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20元(2條)│240元│├──┼────┼──────┼─────────────────────────────┼────┤│24│吳涌睿│107.04.04│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25│林俊龍│107.04.06│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160元(1組)│160元│├──┼────┼──────┼─────────────────────────────┼────┤│26│李柏毅│107.04.10│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27│劉冠葶│107.04.10│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耳機540元(1組)│540元│├──┼────┼──────┼─────────────────────────────┼────┤│28│吳佳民│107.04.11│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29│林育志│107.04.11│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30│黃淇琳│107.04.27│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頭155元(1個)│155元│├──┼────┼──────┼─────────────────────────────┼────┤│31│蔡銘泉│107.05.04│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405元│││││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頭155元(1個)││├──┼────┼──────┼─────────────────────────────┼────┤│32│高燕逸│107.05.07│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33│蘇于馨│107.05.09│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15元(1條)│115元│├──┼────┼──────┼─────────────────────────────┼────┤│34│孔姿燕│107.05.12│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35│李玉善│107.05.13│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250元(1組)│250元│├──┼────┼──────┼─────────────────────────────┼────┤│36│莊文昌│107.05.17│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充電頭、耳機540元(1組)│540元│├──┼────┼──────┼─────────────────────────────┼────┤│37│郭芳妤│107.05.19│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120元(1條)│120元│├──┼────┴──────┴─────────────────────────────┴────┤│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交易總額共計11034元│└──┴──────────────────────────────────────────────┘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仿冒「註冊編號00000000」商標圖樣之│1顆│APPLE真品與仿冒品│警方│││電源轉接器││鑑定報告(見偵二卷│蒐證│││││第57頁至第59頁)│購買│├──┼─────────────────┼──┼─────────┼──┤│2│仿冒「註冊編號00000000」商標圖樣之│12條│APPLE真品與仿冒品││││傳輸線││鑑定報告、市值估價││├──┼─────────────────┼──┤單(見偵二卷第159│││3│仿冒「註冊編號00000000」及「註冊編│8件│頁至第171頁)││││號00000000」商標圖樣之耳機││││├──┼─────────────────┼──┤│││4│仿冒「註冊編號00000000」商標圖樣之│14顆│││││電源轉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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