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志堅龔源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龔志堅、龔源蓁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4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借款人為 陳芷翊 即源翊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05萬元部分,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經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正、反面。
三、信用卡申請書。
四、相對人龔志堅、龔源蓁,債務人陳芷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陳芷翊即源翊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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