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黃正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