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憲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經查,被告劉明憲前經受託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經常賃居在外,顯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與執行,乃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12月11日起發監執行乙節,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辛字第439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3年12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