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雙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4349號│├──┬─────┬─────┬─────┬─────────┬─────┤│編號│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100,000元│AU0000000│├──┼─────┼─────┼─────┼─────────┼─────┤│002│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71,900元│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