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聲請人燁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吉 上聲請人燁鋐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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