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127號抗告人 王正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前與相對人訂立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伊以ID: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652號帳號)儲值遊玩相對人提供之「拉斯維加斯娛樂城」網路連線遊戲(下稱系爭遊戲)達6年以上,另伊友人之ID: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188號帳號)現亦借伊儲值遊玩。惟系爭遊戲存有「於特定時段惡意將中獎率調至不可能獲獎」及「特定遊戲押注金額超過一定數額即完全不可能開出大獎」之情事,前經伊就系爭遊戲中「鑽石經典」及「靈幻道長」遊戲特定時段、特定押注金額向原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獲准(案列原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號,下稱另案裁定),因裁准保全證據範圍之遊戲種類及期間甚少,伊為持續取得相對人惡意控制中獎率坑殺消費者之相關事證,已自民國111年1月起持續以188號帳號儲值(652號帳號業於111年1月18日遭相對人停權);為免日後訴訟時相對人得以偶發機率、前揭資料無法證明特定遊戲經相對人惡意調整等情,有就系爭遊戲其中如附表所示遊戲種類、期間、投注總金額之遊戲歷程紀錄為證據保全之必要性,且依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前開電磁紀錄僅保留30日,如不及時保全即有滅失可能,亦有保全證據之急迫性。原裁定未斟酌立法者制定證據保全制度係為使當事人斟酌是否提起訴訟,逕以伊經另案裁定裁准後迄未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且已因停權而無法再遊玩系爭遊戲(實際上僅652號帳號遭停權,原審就此亦有誤解),遽認伊係為摸索證據之目的聲請證據保全,進而駁回伊聲請,殊有未當等情。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為保全證據之聲請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為證據保全之原因。而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就保全證據之理由即上開證據保全之原因,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依系爭合約第11條:「乙方(即相對人)應保存甲方(即遊戲玩家)之個人遊戲歷程記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見原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1號卷第48頁),固可見相對人依約僅保留遊戲玩家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30日。惟觀抗告人依前開約定僅得向相對人取得「自己」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本不得據以取得其餘遊戲玩家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該等電磁紀錄關涉其餘遊戲玩家隱私權、個人資料之保障,抗告人未提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事證,釋明其因獲准證據保全,以致日後得獲致對相對人之勝訴判決而可取得之利益,將大於因此對第三人(可能為數眾多)隱私、個資所生之損害,而有經法院利益權衡後予以保障之必要性,自無權請求法院以證據保全方式取得該等資料供作自己訴訟之證據使用。遑論抗告人自述曾與其他線上儲值玩家討論及知悉有儲值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遊戲玩家因此輸光帳號等情(見原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1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21頁),亦難謂無法藉由其與遊戲玩家間之交流而取得由他人自行提供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以為證據之蒐集,是其聲請保全如附表所示遊戲於如附表所示期間內投注總金額達如附表所示數額遊戲玩家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並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從而,抗告人本件保全證據之請求,不能准許。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附表遊戲種類期間投注總金額靈幻道長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500萬遊戲幣以上火牛破敵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500萬遊戲幣以上財神幸運星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000萬遊戲幣以上團團圓圓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000萬遊戲幣以上 鳥來伯十三姨 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600萬遊戲幣以上金鐘經典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500萬遊戲幣以上鑽石經典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500萬遊戲幣以上笑哈哈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500萬遊戲幣以上大聖西遊記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2,000萬遊戲幣以上糖果星球𤤯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000萬遊戲幣以上馬雅寶藏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3,000萬遊戲幣以上埃及寶藏111年2月11日零時1分起至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止1,800萬遊戲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