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9號聲請人 王士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於葆 、 林鄭雪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核本件本票就相對人林於葆部分,前經本院為本票裁定在案,故請表明正確相對人。
三、請表明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