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5000028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羅簡字第40號判決確定,被告屢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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