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楊文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22,786元│自民國107年11│7.67%│暨新台幣1,200元計算││││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002│52,182元│自民國108年1月│14.97%│無││││25日起至清償日││││││止│││├──┼─────┼───────┼────┼──────────┤│003│38,371元│自民國108年1月│14.98%│無││││25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