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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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6號聲請人陳○辰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相對人吳○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核發之110年度家護字第466號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466號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但因聲請人之前在監執行,尚餘17週之認知教育輔導課程無法在民國112年1月29日前完成,爰請求延長上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是否延長保護令期間,仍應視被害人有否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及保護之必要而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92號裁定足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其遭聲請人毆打施暴為由,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於110年7月30日核發通常保護令,命聲請人不得對相對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聲請人不得對於相對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聯絡行為;聲請人應遠離相對人住居所至少100公尺遠;聲請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1週至少2小時,內容:含情緒管理、問題解決、暴力再犯預防等);有效期間為1年6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46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全卷核閱無訛。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認知教育輔導課程尚未完成,參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之前曾攜帶槍枝至相對人家中,擔憂聲請人出監後仍有騷擾或施暴於相對人與家人之危險等情,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又聲請人於111年間有多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遭判刑之前案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吿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足認相對人仍有遭受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之可能,是為保護兩造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仍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相對人之必要。而聲請人係於上開保護令失效前之112年1月13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聲請延長,於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