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江炯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人,因與土地所有權人有糾紛,故聲請調閱該土地未分割前之現況勘測地籍圖,爰依民事訴訟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院93年度訴字第68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68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於民國93年9月8日起訴雖列聲請人為被告,惟於93年9月22日即以聲請人非土地共有人而撤回部分起訴,故聲請人並非該事件之當事人,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又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或提出得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之證據,聲請人於111年11月15日收受通知後迄未提出。是其聲請閱覽卷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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