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請人 余佩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筆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3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屯分公司

黃義宗

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05年3月10日

30,000元

A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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