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32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瑞安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120、24230、24232、24522、24804、25289、25432、25505、25675、25676、27150、27164、2721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所為所為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四四七九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瑞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47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參和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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