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原告穩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福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 律師

馮泓駿

被告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川元雄

訴訟代理人 張永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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