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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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33號抗告人 冼慶昌 (ShienChingChang)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緣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寄存於楠梓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105年11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然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文舟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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