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 人 田振慶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 人 朱正剛 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
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