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 人  田振慶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 人  朱正剛 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
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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