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品萲 (原名 周芷妤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5806元周品萲即周芷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65806元周品萲即周芷妤自民國99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16877元周品萲即周芷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16877元周品萲即周芷妤自民國99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3新臺幣40430元周品萲即周芷妤自民國10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4新臺幣272100元周品萲即周芷妤自民國10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