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葉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福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