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蔡維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維中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208,952元正未給付,其中202,226元為本金;6,02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維中於民國110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474,130元正未給付,其中464,997元為本金;8,74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5430號利息編號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226元蔡維中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002新臺幣464997元蔡維中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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