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其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7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5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嗣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64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合先敘明。次查,受刑人於106年9月28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11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4月27日,復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4月1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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