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陳文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以系爭冷氣、冰箱、電視、洗衣機各一台之價值為準),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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