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睿
陳沛逸
一、債務人陳柏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如對債務人陳柏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沛逸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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