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琮竣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卓琮竣 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4列「辱罵」前補充「多次」。
㈡犯罪事實第5列「復對其恫稱」補充為「隨即多次對其恫稱略以」。
㈢證據補充「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錄音檔案」。
二、核被告卓琮竣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被告對上開承辦人員所為多次辱罵、多次恫嚇之各舉止,分別係於相近時間、在相同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之法益各同一,在刑法評價上分別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認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又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及對話情境中為上開侮辱公務員、恐嚇公眾等部分之犯行,被告為各部分行為時均具有發洩情緒及以言語為己助勢之決意,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較為適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前揭緣由心生不滿,即放任自身情緒,逕於上開承辦人員執行職務之際當場以前揭穢詞予以辱罵,並揚言放火燒燬公務機關,可徵其法治觀念薄弱,且其所為對於公務秩序已有影響,實為不該,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為本案犯行時雖使用手機1支,惟本院審酌該物未經扣案,且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予沒收,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前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876號被告卓琮竣男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琮竣因不滿違規停車疑似遭民眾檢舉,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30日12時2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臺中市政府1999專線,對接聽電話之臺中市政府承辦人員辱罵:「幹你娘機掰」乙語,以此方式貶損該承辦人之名譽;復對其恫稱:「我如果收到這張單,臺中市政府我就去放火燒掉,燒到平平」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琮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1999話務中心案件交辦單、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處理資料及錄音譯文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卓琮竣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報告意旨誤載為刑法第135條)及同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檢察官康存孝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曾羽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