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自訴人陳 雪生 自訴代理人 張益昌 律師
宋重和 律師被告范 雲選任 辯護人 蔡晴羽 律師
林煜騰 律師 楊劭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3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乙○○與被告甲○分別為現任的國民黨籍、民進黨籍之立法委員,雙方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在立法院審查監察院人事案時,為表達政治訴求,被告拔得頭籌佔據該主席台中央之位置,自訴人則與同黨立法委員上前包圍被告,而站在被告身後,但雙手放在距被告較遠之兩旁同黨籍立法委員肩膀上,避免與被告有身體接觸。詎被告事後借題發揮,亦未盡合理之查證義務,竟先後以召開記者會、提告、上廣播節目等方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之犯意,於同日中午某許,在立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傳述如附表編號1「發表言論內容」欄所示內容,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致自訴人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負面貶抑,足生損害自訴人名譽。㈡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月20日中午某時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門口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傳述如附表編號2「發表言論內容」欄所示內容,公然謾罵自訴人,且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並經新聞媒體報導,致自訴人名譽遭受貶損。㈢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之犯意,於同月23日,應邀參加臺北之音廣播電臺「嗆新聞152」之節目,於訪談中傳述如附表編號3「發表言論內容」欄所示內容,指摘自訴人為利用權勢性騷擾之人,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致自訴人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負面貶抑,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因認被告上開㈠、㈢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㈡部分,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次按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而人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規定。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對基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拘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再按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自由時報新聞網及ETtoday新聞網拍攝之照片、影片名稱「109年7月14日記者會錄影畫面」檔案、民視新聞網及蘋果日報新聞網於109年7月20日之新聞報導、台視TTVNEWS於YOUTUBE網站刊登之影片及擷圖、109年7月23日臺北之音「嗆新聞152」錄影畫面、自由時報及中天新聞於106年5月15日之網路新聞報導、原審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4號案件於110年5月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及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3日衛部法字第1103160264號函暨訴願決定書等資料為其主要依據。
六、訊據被告固供稱其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地點有發表該等言論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被訴之犯行,辯稱:自訴人扭曲我在媒體說的話,且把我作為受害人的抗議都詮釋為政治目的。另自訴人對我的性騷擾案,業經臺北市政府重為處分仍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且基於我係教授性別關係相關課程老師及當事人立場,以我懷疑、我覺得等等的用語,傳述本案言論,應屬受害者所為之合理評論。又因曾看新聞說立法委員 陳瑩 遭自訴人襲胸,也有聽她說過,於自訴人對我提出本案自訴時才於準備書狀表示質疑並傳述自訴人過去是否有類似的行為等言論。至恐龍時代的 噁男 、電車 痴漢 之用詞,是網友於事發時就該性騷擾事件在我臉書留言的內容,我只是引述等語。辯護人為其辯稱:自訴人指述部分,其一為
未基於事實所為的抽象謾罵,其二是上開言論是否為真實惡意或可受公評的言論。因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在立法院議場主席台時,其身後並不擁擠,自訴人自後方近距離以肚子頂撞被告,被告因感到非常不舒服,便斥責並要求自訴人離開,但自訴人不僅未立即離去,並說「不會懷孕、妳放心」,自訴人事後受訪時且稱「不要往自己臉上貼金」、「我是餓死鬼喔」等語,被告認為自訴人之言行已構成性騷擾,而對自訴人提出性騷擾之申訴及民事求償,被告基於親身經歷,結合聽聞之自訴人曾受指控攻擊女立委,有不尊重女委員之前例,加上自訴人前曾連任連江縣縣長,得推知自訴人於 馬祖 的地方實力雄厚,若有女性受到騷擾,理應有不敢聲張之可能,而合理懷疑、非以斬釘截鐵之語氣傳述本案言論,屬意見表達之範疇,且係對於自訴人否認性騷擾行為之陳述,進行自衛、自辯或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之言論,應該當刑法第311條第1款之不罰事由。另被告之目的包含指出國民黨可能存在嚴重的性騷擾文化、在國會殿堂竟發生上揭事件,及目前社會存在因權勢或各種因素壓迫,令遭性騷擾之受害者不敢發聲等現況,亦與公益有極大關聯,同時該當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不罰事由;又被告傳述如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依附表編號2「發表言論內容」所示內容即知,是轉述網路留言之言論,非被告對自訴人的評論,而被告針對前述留言係提出自訴人應尊重他人的身體界線,不要於他人提出抗議的時候,繼續凌辱、嘲諷、性羞辱被害者等看法,係與前揭性騷擾事件有合理之連結,係基於事實之陳述,非抽象之謾罵,不構成公然侮辱,且為被告替自己辯白之詞,該當刑法第311條第1、3款之不罰事由等節。經查:
(一)自訴人、被告於案發時皆為現任之立法委員,被告前於109年7月14日在立法院之議場佔據主席台,自訴人則站在其身後,被告當場曾向自訴人表示:自訴人用肚子碰觸到我背部,讓我非常不舒服,非常噁心,這是性騷擾等語,復於同日中午某時許,於立法院門口傳述如附表編號1「發表言論內容」欄所示內容,另於同月20日在原審法院1樓門口傳述如附表編號2「發表言論內容」欄所示內容,又於同月23日應邀參加臺北之音廣播電臺「嗆新聞152」之節目,並傳述如附表編號3「發表言論內容」欄所示內容,嗣被告因認自訴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於同年8月14日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自訴人提出申訴(下稱本事件)等情,有自訴人之指述(見原審卷第9頁、本院卷第103至104、222、22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379至380頁);並有影片名稱「民國109年7月14日記者會錄影畫面」、「甲○提告乙○○性騷擾批『恐龍時代噁男、電車痴漢』【一刀未剪看新聞】」及「被證9號:109年7月23日《嗆新聞152》(自證5號之原影片)節錄」等檔案,及上揭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3日函暨訴願決定書附卷足參(見原審卷第25、87、223、337至350頁),復經原審當庭勘驗前揭檔案對話內容所為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359至374頁,詳如附件一至三所示);又依前揭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傳述如附表編號1及2「發表言論內容」所示內容時,其地點為公開、有不特定之多數人在場之場所,另傳述如附表編號3「發表言論內容」所示內容,則係過臺北之音廣播電臺「嗆新聞152」節目播送,該等內容皆使不特定多數人能見聞,是被告有散布、傳述上開言論之行為,並與自訴人就本事件存有糾紛等情節,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有關自訴意旨㈠部分:
1、按特定言語之客觀涵義及表意人之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察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之背景事實、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所訴求該言論發生之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避免去脈絡化而截取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之相互關聯性及其時空背景,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之偏離。是以,妨害名譽案件,不能以鋸箭方式切割行為人陳述之前後脈絡,亦不可將言論自行為人所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義而執為入罪之論據。
2、細譯被告發表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之前後脈絡:「…他可以跟我道歉說:甲○委員,對不起,我是在開玩笑嘛,那我想我回去就不會越想越生氣了吧?那他後來那個行為就是說…我想很多職場的女性都有類似的處境吧?公車上的女性也都有類似的處境吧?那當別人覺得跟你表達我的身體覺得不舒服的時候,你是不是不小心碰到我你就說一下『哦,對不起,我沒有注意到。』那你還用這個嘻笑辱罵的方式,而且把我的抗議…而且就是說…我已經不是一般的女性,我是一個立法委員,跟他平等地位的,那他還說我要證明這樣會懷孕,這才是性騷擾,那他後面這句話其實也有性騷擾的嫌疑了,對不對?我們不過是在這兒,這跟懷孕甚麼關係?所以我想就是說這就是一個非常惡劣的,如果我跟他同樣平平都是立委,他都用這個態度,他當過馬祖的縣長,那我是不是要懷疑你是不是常常這樣?就是說用你的肚子去做很多,就是說類性騷擾的行為或者是甚至就是有成功的?那我想就是說我們是平等的,他都可以這樣對待我,他到接你的電話的時候都還說他在開玩笑就說,那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吼。那我想就是說,請大家去問一下國民黨的那個 蔣萬安 幹事長就是說,怎麼看待他們的委員這樣的行為吧!」(見原審卷第363頁,參附件一)。可知被告先是陳述自己所認知本事件的始末,並陳述當向自訴人反應其於同日發生肢體碰處之行為已造成自己不快時,自訴人之回應及帶給自己之感受,復說明自己是女性立法委員,與自訴人同樣皆是立法委員,但即便如此,仍舊未得對方重視,且尚遭受2次傷害,進而發表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足認被告為該部分言論之目的,是為了闡述依其個人價值判斷,對自訴人的態度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評論,此由被告稱「如果」、「那我是不是要懷疑」、「你是不是」等詞觀之,且連續以提出疑問之語氣傳述益明,又未具體指摘或傳述自訴人所為某事件之人、時、地、行為等較為明確內容之事實陳述,無從得出被告有指述關於自訴人且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何,自無所謂虛構事實之問題,究與直指自訴人曾有利用權勢對他人為性騷擾行為,致所言內容存有可證明性之情形有間,堪認被告所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其性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應非事實陳述,先予敘明。
3、被告所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固不致於令聽聞之人因此即對自訴人存有曾利用權勢對他人為性騷擾行為之評價,惟綜合被告陳述所認知之本事件始末,非無令聽聞之人質疑自訴人之人格或致其名譽受不利評價之可能。是被告於公開場合為此部分言論,應具使自訴人之人格或名譽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惟被告及自訴人均身為立法委員,自訴人於此之前曾任連江縣縣長等職,均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其2人皆為公眾人物無疑,兼衡本事件發生之時、地又與其等執行職務有關,則被告所言本事件、自訴人對本事件之反應暨對自訴人反應所為之評論,已難謂與公益無關。再觀之被告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前已提及:「所以我想我在…我回去之後還是覺得很不舒服,所以我會在臉書上抗議的是,因為當場…包含我有跟國民黨的委員,包含就是蔣萬安委員,當他這樣說『用肚子不會懷孕就不是性騷擾』的時候,我就有問說『欸,我說你們國民黨委員的性別平等教育太差了吧,應該要好好的教育自己的委員。』那蔣萬安委員是國民黨的幹事長,他當場也在那個臺上嘛,他完全沒有表達任何的態度。那乙○○委員從頭到尾都是嬉皮笑臉,所以我剛剛會講他說那個不會懷孕,或者是說我能夠證明剛剛的行為有懷孕這件事情,他說了絕對不只一次。」,復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後尚提及:「(記者:聽到他當下第二次講說用肚子不會懷孕這件事您當下是否很生氣?)很生氣,我就是因為他這麼說,我才跟國民黨的委員說,你們國民黨的太沒有性別平等教育了吧?是不是請國民黨好好教育自己的委員?我想當場好幾位立委,不管是國民黨或是民進黨,我們在場十幾個委員應該蠻多人都有聽到的。我印象中 劉建國 後來也有意思就是說你不要這樣子了齁,就是以甚麼肚子作為攻擊的工具之類的,就是有這樣說。我想那個部分我就覺得更生氣了,所以我才會說國民黨缺乏性別平等教育,因為顯然他前面這個東西就是說他一點反省都沒有,還雪上加霜講出更糟糕的言論,對,那剛剛他接電話的言論,大家也聽到了,他叫我不要往臉上貼金喔,意思是說,如果他性騷擾我是我的…一個對我的讚美這樣。」(見原審卷第359至360、364至365頁,參附件一),可見被告該部分之言論,非單純對本事件是否成立性騷擾乙節為主張而已,其重點尚包含前述自訴人的回應讓自己有不被尊重之主觀感受,且亦不被當時在場之部分人所重視,因而數次提出應更加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訴求,益徵被告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與批評,非僅涉及被告私人之利益或自訴人之私德問題,尚因其籲請對象之身分及內容對社會有相當的影響力,而認應具公益性,核屬可受公評之事務。
4、另案證人 林楚茵 證述:於109年7月14日開臨時會前,朝野為了霸佔主席台,大家於當議場門打開時都往議場內衝,被告在主席台中間,我則站於主席台第1排外側,當時有聽到被告不是很開心的對自訴人說「你這樣擠我、我不舒服,很噁心、是性騷擾,你不要再頂我、擠我」,因當時是靜止的狀態,沒有很擠,所以我也有跟自訴人說「這個地方沒有很擠,不用再那麼靠近,請他後退」,而自訴人有回被告說「用肚子頂又不會懷孕」等語;另案證人 林宜瑾 證述:我當天站在自訴人旁邊,自訴人是站在被告的正後方,有聽到被告跟自訴人說「你不要用肚子頂著我的背、我很不舒服」,基於同事關係,我有跟自訴人說「你走啊,你離開,不要這樣」,自訴人離開主席台到發言台後,很大聲的喃喃自語說「肚子頂著又不會懷孕」,印象中被告有表達抗議並指正自訴人等語;及另案證人即同站於質詢台之 陳以信 證述:我記得被告大叫蔣萬安好幾次,後來聽到她和自訴人在爭辯,且好像要蔣萬安主持公道,吵說自訴人有碰到她等語(見原審卷第188至190、317至321、325頁),核另案證人林楚茵、林宜瑾及陳以信所為前揭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亦與被告所述於向自訴人提出不快感受時,自訴人回應之內容,及有尋求在場之人能主持公道之情節尚屬一致,並有經原審依職權勘驗影片名稱「被證2:109年7月14日 東森 新聞影片光碟」錄得本事件時,被告與自訴人間之對話,其勘驗結果略以:
「(影片時間00:17-00:32) 吳秉叡 :雪生兄,你肚子壓人家有問題。
乙○○:會懷孕嗎?抗爭喔,碰一下叫性騷擾?甲○:如果能夠懷孕,那叫性侵害。
乙○○:不會懷孕的,你放心啦。不明:雪生,好了啦。」,有被告所提光碟暨原審110年9月8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5、374至375頁),足認被告陳述自訴人在本事件發生時,向自訴人反應不快感受時,自訴人有對其表示略以:不會懷孕等情,應屬事實。基此,既被告提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之主觀評論所根據之事實非虛,而被告又係採質疑語氣提出其主觀評論,讓大眾保有判斷其評論是否持平,是否為大眾所接受之空間,再考量被告與自訴人均為民意代表,面對評論時應有較一般私人更大之容忍程度,被告提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尚無超出評論範圍,其所言既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自可認係出於善意且屬合理之評論。
5、綜上各情,足認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尚屬於合理評論之範疇,核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三)有關自訴意旨㈡部分:
1、細譯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之前後脈絡為:「影片時間03:08-
04:03:所以我就在臉書上發言發文,那沒有想到事情都還有一波又一波,那當非常多的女性跟男性的臉友都轉貼這篇文,覺得乙○○委員是噁男,有人說他是電車癡漢,那更多人說他是噁男的時候,他被媒體訪問的時候還反攻擊我,他攻擊我就是他沒有那麼的饑渴,所以請我不要往自己的臉上貼金,然後國民黨其他的幹部、他的辦公室主任,請我照照鏡子,然後國民黨的另外一位委員則說,我當天看起來嘻皮笑臉,一副很爽的樣子。然後 陳玉珍 委員還說,請我不要利用女性的性別優勢。」、「影片時間04:03-04:37:我想這一連串的這種二度傷害,羞辱被害者的方式,事實上證明是國民黨內部有一個性騷擾文化,那甚至臺灣社會可能還有非常多像乙○○這種,不管要說他是恐龍時代的噁男,還是電車癡漢,不管是哪一種,我覺得他非常的需要學到一課,就是尊重別人的身體界線,然後不要在別人提出抗議的時候,繼續凌辱、嘲諷、性羞辱被害者。」(見原審卷第367至368頁,參附件二)。可認被告發表之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係傳述其於本事件甫發生時,於臉書看到網友對於本事件的相關留言內容之具體事實,進而提出希望自訴人能尊重、正視己身的感受等訴求,究與未指明具體事實,而與單純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抽象謾罵嘲弄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有間。是自訴意旨稱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為自訴人遭被告謾罵的內容,故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云云,應有誤會。
2、觀諸被告所提臉書網頁之相關內容,確有不同臉書名稱之使用者於被告臉書貼文留言並使用「癡漢」、「噁男」等詞(見原審卷第169至179頁),參以現代人使用臉書頻繁、被告更新臉書之頻率、前揭網頁顯示該等留言、分享或轉貼之時點區間,及被告為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之日為109年7月20日,距該事件案發之同年月14日已相隔數日,則被告供稱於引述的網友留言內容時,已看過該等內容,故就所見聞的該等內容為客觀傳述等情非虛。是被告及辯護人辯以:被告為前揭言論時,所提到的網友留言內容一節,非被告自行虛構等語,堪認可採。
3、另審酌被告發表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之措辭非屬強烈,又所稱的網友留言內容確屬存在,而其於陳述時,已清楚提到「電車痴漢」、「噁男」是於網路看到的網友留言,而對於網路留言等內容,又沒有為積極認同該等留言之表述,究其發表之目的,僅係為突顯或說明自己於前後脈絡所發表的因本事件帶來的不適感受,實為常人之反應,而執他人於網路發表之前揭內容,藉此表達若是他人遭遇與己相同之事,必與己有相同不快之感受,籲請自訴人能重視、理解之。是對於一般理性之第三人而言,於見聞被告發表之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之前後文後,應得理解被告陳述之目的在此,尚不致於遽認被告提及網友之留言,即對自訴人產生與該等留言相同之不利評價,而生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結果。是前揭言論尚難認是指摘或傳述不實或已足以使人難堪,或寓有輕蔑、貶抑人格、社會評價或地位之事項,應無從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4、綜上各節,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尚難以公然侮辱或誹謗等罪相繩。自訴意旨未斟酌於此,僅擷取被告之隻言片語稱:被告於前揭時、地在各大媒體採訪過程中,稱自訴人為電車癡漢,對自訴人無端謾罵等語,遽認其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犯行,似嫌速斷。又被告已提出資料佐證所稱網友留言內容,則自訴意旨又稱:被告對於引述的網友評論內容,亦無善盡合理查證云云,難認可採。
(四)有關自訴意旨㈢部分:
1、細譯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之前後脈絡為:「陳玉珍:但是因為他覺得,我講說他的心境,因為乙○○這
個人在那個馬祖有幾十年的,當…范雲: 馬祖王 我知道。
陳玉珍:不管什麼馬祖王,馬祖人現在是很群情激憤啦,我講實話。
周玉蔻 :激憤要打...激憤要怎樣?陳玉珍:因為你們把這件事操作的太過…范雲:我們操作太過?(笑)陳玉珍:我是原文啊,因為這些也是經過,我講話都會經
過同…周玉蔻:你說乙○○委員授權你講的?陳玉珍:對我有問他說這可不可以講,因為這個東西…就
像我講說那一天,他們在議場外面, 李德維 告訴我說有一些綠軍的立委,女生,講說…因為乙○○那時候就在…我先講那一段,跟他們開玩笑說甚麼….那些女的跟乙○○,因為她們跟他很熟,在開玩笑甚麼,乙○○就說,跟那些女綠委就說,你們這樣算性騷擾,結果有個女的就說,我們怎麼性騷擾我們都直接性侵啦,跟那個乙○○這樣講。
這是李德維現場還有陳以信有聽到的,那我那時候被訪問時,我沒有說是李德維說,因為李德維沒有授權,後來我問李德維他說可以說是他說的,就是在議場外面…就是因為有前面這一段因緣才有後面這一段甚麼…懷孕啦甚麼性騷擾這
些字詞出來,就他們在外面已經在開這個玩笑…那一段是…陳玉珍:那是前面,好我講馬祖,那時候在門口,還沒有開始那個嘛。
周玉蔻:對啊馬祖...你說馬祖人都支持乙○○講這一句
話嗎?陳玉珍:不是,馬祖人支持乙○○不應該受到這樣的侮辱,
覺得好像把他抹成好像變成他是一個喜歡性騷擾人的人,他不是,乙○○就不是。
范雲:你怎麼知道他是或不是?你當天是我嗎?陳玉珍:一個人在那邊喔,一個人所有東西都有一個…范雲:我覺得他就是習慣性的這樣子對待女性,因為他
是馬祖王馬祖縣長,沒有一個女性敢講話,他的下屬敢說話。我是他的同事立委,我跟他說,你剛剛這樣性騷擾他就可以嬉皮笑臉回說,除非我可以證明剛剛那樣子,他碰到我的身體會懷孕,不然就不是性騷擾,而且我抗議了好幾次,大家都聽到了…陳玉珍:是他傳照片給我要我秀啦齁…范雲:你可以看那個照片我後面是很空的,我在議場上,
旁邊兩個男立委,我們都保持一點距離。…」(見原審卷第369至374頁,參附件三)。
經互核上開談話內容,被告為此部分言論之緣由,係因陳玉珍於此之前提到因自訴人於馬祖耕耘數十年,故在本事件之後,馬祖人都支持自訴人,相信自訴人不是會性騷擾女性的人等語,表達不予認同被告主張遭自訴人性騷擾之意後,而為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並接續提到對於自訴人沒有正視自己感受的不滿,提出對自訴人之看法,其話語間夾敘夾議事實與意見,二者並非涇渭分明。
2、被告與自訴人間就本事件之糾紛,並非與公共利益無關,詳述如前,是其2人間糾紛之緣由、過程及被告之感受、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其為該言論之場合係現場節目,非事先錄製,無從事後修飾,又面臨與談人持相左意見或不予認同之立場時,自難期待被告於評論自己訴求之事時能心平氣和而字斟句酌,其中涉及「意見表達」部分,如「我覺得自訴人就是習慣性的這樣子對待女性」,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或用詞有荒謬、粗暴、不成熟、輕率、不嚴謹之情形,足令自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3、再者,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係行為人之主觀心態,在訴訟上難以直接證明,必須藉助客觀事實來證明,然行為人對事實之查證應至何程度,始能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亦即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言論侵害名譽之對象(公眾人物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縱屬私領域行為,因事關公眾人物價值觀、品德而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且具有影響力之人民團體、企業組織因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程度(侵害程度愈高,查證義務愈高)、傳播方式(散布力愈強,查證義務愈高)、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公益性愈高,查證義務愈低)、時效性(愈具時效,查證義務愈低)、消息來源可信度(可信度愈低,查證義務愈高)、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因素具體判斷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就所涉議題之公共性或公益性而言,被告於該節目之言論,涉及自訴人前後任職民意代表期間之品行、操守是否合於道德或法律分際問題,及黨團對於性別平等意識之認知及氛圍等節,所指摘事項應屬人民均得檢視之公共事項;就當事人身分而言,自訴人與被告同為立法委員,各層面均具有影響力,均受到人民之關注與檢視,若其中1人受到輿論質疑或中傷,皆可透過聲明、文宣、接受採訪或媒體投書澄清,其等影響輿論之實力不分軒輊;就侵害名譽之手段或方法而言,被告為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之場合為談話性節目,本即係供與談人就時事進行辯正或評論之平台,而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即為被告辯正之內容,又尚無使用謾罵性之用語,且廣播節目之宣傳有其時效性;末就查證之難度以觀,自訴人任職連江縣縣長乙職距今甚久,又同事或上下屬間之相處情形本具主觀、非公開之性質,則被告對於該事項之查證僅能從他人言行間接判斷,綜合前情,縱使其所指摘、傳述之文字內容,有流於意氣用事、偏頗臆測之處,亦應酌情限縮此部分名譽權的保障範圍,不應率爾以刑罰相繩。
(2)被告所為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其中涉及「事實陳述」部分,如「馬祖王馬祖縣長」,係指自訴人曾任連江縣縣長,且為承繼與談人陳玉珍提到的自訴人於當地深耕數年的言論,難認被告有虛捏之情。至「沒有一個女性敢講話,他的下屬敢說話」,審酌此句係回應與談人陳玉珍所述馬祖人就本事件糾紛,都支持自訴人,不認為自訴人對被告有性騷擾之行為的脈絡,應指自訴人為地方政府之首長,其下屬可能畏懼,故縱有不被尊重之情形,也不可能站出來發聲而被知曉。被告供稱:我於109年7月23日在該節目為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前,已透過新聞媒體的報導、同事間的討論、陳瑩臉書文章,知道自訴人受他人指控性騷擾或不當肢體接觸時,都習以輕浮的口氣回應,不自知自己的言論相當不尊重女性,故本於自身遭遇暨前述來源為此言論等語(見原審卷第640至642頁)。而審酌被告提出的新聞報導、立法委員陳瑩臉書文章等日期均發表於109年7月23日前,且有「我也曾在審查前瞻計畫預算時,直接遭乙○○肘擊胸部,事後也未曾獲得任何道歉」、「昨天在議場內,乙○○竟然指著我大罵『你憑什麼說我性騷擾,你不要臉!』」等內容的記載(見原審卷第211至221頁);另參以前揭另案證人林宜瑾亦證述:因為當時被告感覺被自訴人肢體及言語的騷擾,所以我去安慰她,就只是站在她旁邊等語(見原審卷第319頁),足認被告所述本事件發生後,有透過新聞媒體的報導、同事間討論及陳瑩臉書,得悉自訴人與同事之互動,同事亦有類似不被尊重之感受等情非虛。審以被告自本事件發生後,主觀上一直認為一再不被自訴人尊重,則其於此認知下,又經聽聞他人所述之經驗,進而認為自訴人與下屬間之相處定當更為強勢,且無人敢言等語,亦無可厚非,其為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揆諸前揭說明,尚難遽認其已違反合理查證義務。
(3)綜上各節,被告為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就涉及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評論內容亦與其指摘之事有關,而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非專為貶損自訴人名譽而為,難認其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另涉及事實陳述部分,被告因相當理由認為其指摘之事實為真實,主觀上尚無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
4、至自訴意旨稱: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已具體指摘自訴人於任職馬祖縣長期間,有對下屬為性騷擾的行為,而下屬敢怒不敢言等不實事實等語,究與前述言論內容不符,容有誤會。自訴意旨進而以被告未提出自訴人過往有對下屬為性騷擾行為之證據資料為由,謂其已違反合理查證義務等語,即難憑採。
七、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
(二)自訴人上訴要旨略以:被告散布附表所示言論,已足以讓全國人民開始質疑自訴人之人格及清白,甚至開始懷疑自訴人是否有利用擔任縣長或立委之權勢而從事性騷擾行為。被告為立法委員,明知自身影響力極高、媒體關注高,其言論散布程度不遜於新聞媒體,則對於發表言論之查證義務,應較一般人更高,然被告從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附表所示言論有所憑據,且被告在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時,應為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且無知悉陳瑩告知任何關於106年有關之肘擊事件衍生之性騷擾案件(下稱陳瑩遭肘擊事件),被告所為言論完全係出於惡意,主觀意思係為攻擊政治對手,淪為政治打手,所言絲毫與公益無關,且已逾越合理關聯之範圍。況被告僅係一再陳述自身感受,就可在毫無其他客觀證據資料下,僅是辯稱聽說云云即可懷疑自訴人曾對他人有性騷擾行為嗎?就自訴意旨㈡部分,被告直接將網友影射性言論變成直接言論,顯然造成更嚴重名譽傷害;自訴意旨㈢部分,難認被告已盡查證義務。又根據衛福部相關的訴願結果,並無確切的證據可認定自訴人有以身體碰觸的方式性騷擾被告,是被告發表言論憑藉的事實應該是言論,而不及於身體碰觸,所以被告論及以身體碰觸方式為性騷擾之評論,因其所憑藉之事實不實,其評論即難謂適當而阻卻違法等語。
(三)經查:
1、綜合觀察被告發表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內容,足見被告為該部分言論之目的,是為了闡述依其個人價值判斷,對自訴人的態度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評論,其性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被告該部分之言論,非單純對本事件是否成立性騷擾乙節為主張而已,其重點尚包含前述自訴人的回應讓自己有不被尊重之主觀感受,且亦不被當時在場之部分人所重視,因而數次提出應更加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訴求,非僅涉及被告私人之利益或自訴人之私德問題,尚因其籲請對象之身分及內容對社會有相當的影響力,而認應具公益性,核屬可受公評之事務,並依另案證人林楚茵、林宜瑾、陳以信之證詞及原審勘驗109年7月14日東森新聞影片光碟勘驗筆錄,可認被告提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之主觀評論所根據之事實非虛。又自訴人於109年7月14日在立法院與被告發生之性騷擾事件,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3日以衛部法字第1103160264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又經臺北市政府調查結果,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29日以第00000000000號性騷擾再申訴案重為處分決議: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事件成立,此有上開訴願決定書、再申訴案重為處分決議師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98至206、338至350、662至674頁),是自訴人以前開衛生福利部之訴願結果主張其無性騷擾被告、被告憑藉之事實不實等節,核與上開臺北市政府重為處分之決議內容並不相符。再者,被告與自訴人均為民意代表,面對評論時應有較一般私人更大之容忍程度,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尚屬於善意且合理評論之範疇。
2、被告發表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係傳述其於本事件甫發生時,於臉書看到網友對於本事件的相關留言內容之具體事實,進而提出希望自訴人能尊重、正視己身的感受等訴求,究與未指明具體事實,而與單純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抽象謾罵嘲弄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有間,被告發表此部分言論之目的,係為突顯或說明自己於前後脈絡所發表的因本事件帶來的不適感受,一般理性之第三人於見聞被告發表之自訴意旨㈡部分言論之前後文後,應得理解被告陳述之目的在此,尚不致於遽認被告提及網友之留言,即對自訴人產生與該等留言相同之不利評價,而生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結果。
3、被告所為自訴意旨㈢部分言論,就涉及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評論內容亦與其指摘之事有關,其中涉及「意見表達」部分,如「我覺得自訴人就是習慣性的這樣子對待女性」,係因陳玉珍提到馬祖人都支持自訴人,相信自訴人不是會性騷擾女性的人等語,表達不予認同被告主張遭自訴人性騷擾之意後,被告為反駁陳玉珍而為此部分意見表達,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或用詞有荒謬、粗暴、不成熟、輕率、不嚴謹之情形,足令自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被告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非專為貶損自訴人名譽而為,難認其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另其中涉及「事實陳述」部分,如「馬祖王馬祖縣長」,係指自訴人曾任連江縣縣長,且為承繼與談人陳玉珍提到的自訴人於當地深耕數年的言論,難認被告有虛捏之情,至「沒有一個女性敢講話,他的下屬敢說話」,審酌此句係回應與談人陳玉珍所述馬祖人就本事件糾紛,都支持自訴人,不認為自訴人對被告有性騷擾之行為的脈絡,應指自訴人為地方政府之首長,其下屬可能畏懼,故縱有不被尊重之情形,也不可能站出來發聲而被知曉。審以被告自本事件發生後,主觀上一直認為一再不被自訴人尊重,則其於此認知下,又經聽聞他人所述之經驗,進而認為自訴人與下屬間之相處定當更為強勢,且無人敢言等語,亦非全然無據,尚難遽認被告此部分言論已違反合理查證義務。
4、另自訴人雖指稱被告在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時,並無合理查證陳瑩是否遭自訴人肘擊事件乙節,然查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3所載之言論時,尚未提及有關新聞媒體已於106年5月15日報導立法委員陳瑩與自訴人發生推擠事件(見原審卷第311至314頁、本院卷第417至419頁),係因自訴人於110年1月11日向原審法院對被告提起本案妨害名譽自訴後,被告始於110年6月8日刑事準備書狀提出立法委員陳瑩於109年7月15日在其臉書發表「嚴厲譴責!慣犯乙○○偷襲女立委不是第一次!」、「...而乙○○對於立院女同事的攻擊行為也並不是第一次,除了不時有口頭上的輕浮調戲,我也曾在審查前瞻計劃預算時,直接遭乙○○肘擊胸部,事後也未曾獲得任何道歉!...」等言論,此有被告提出之被證6號、被證7號有關陳瑩遭肘擊事件之陳瑩臉書貼文及網路新聞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9至153、211、213至215頁);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為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前即知悉上開新聞媒體報導陳瑩遭肘擊事件(見原審卷第639至641頁、本院卷第220至222頁)。綜上各情,足認立法委員陳瑩與自訴人發生肘擊事件,早於106年5月15日新聞媒體均已報導,並為被告及看過該新聞之大眾所知悉,且被告係於自訴人對其提起本案自訴後,並見陳瑩在其臉書上發表上開言論,才於刑事準備書狀上表達其係基於陳瑩遭肘擊事件之事實所產生之合理懷疑(見原審卷第136至142、147至150頁)。再者,被告發表自訴意旨㈠部分言論,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之「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已詳述如前,被告此部分言論應以「合理評論原則」加以檢視,即是否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之「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阻卻違法事由,是被告發表此部分言論時,其是否知悉陳瑩遭肘擊事件,亦核與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阻卻違法事由無涉。至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陳瑩乙節,因上開聲請核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已詳述如前);再者,本案被告無涉犯自訴人所指述之上開犯行,已甚明確(亦詳述如前),是上開聲請,無再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5、綜上,原審均已詳述如前,且再綜觀全部卷證,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自訴人所指述之犯罪事實。
(四)綜上各節,自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上開犯行,除自訴人所載相關證據外,尚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為真實。原審判決既已詳敘其依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核並未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本案自訴人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尚難遽以前揭推測之詞,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與證明犯罪所要求之嚴格證明程序,須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尚不相當。自訴人上訴意旨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為不同之評價,僅係重為爭辯,且並未提出補強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所載之犯行,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發表言論時間、地點發表言論內容1109年7月14日中午某時許立法院門口…(略)…要懷疑你是不是常常這樣,就是說用你的肚子,去做很多,就是說類性騷擾的行為或者是甚至就是有成功的…(略)…(見自證2,影片時間:06:57-07:52)2109年7月20日中午某時許原審法院1樓門口…(略)…不管要說他是恐龍時代的噁男,還是電車痴漢…(略)…(見自證6,影片時間:04:03-04:37)3109年7月23日中午某時許臺北之音「嗆新聞152」…(略)…我覺得他就是習慣性的這樣子對待女性,因為他是馬祖王、馬祖縣長,沒有一個女性敢講話…(略)…(見自證5,影片時間00:30-00:35,即被證9,影片時間約03:51-04:22)附件一:
自證2光碟,影片名稱「民國109年7月14日記者會錄影畫面」,總長度為10分48秒,勘驗結果如下:
編號時間內容100:00-00:31後來我就感覺就是後面有人在頂撞我,然後我回頭看,就發現是乙○○委員喔,然後他大概至少有頂我3次是用他的肚子喔,那我們當時都是這個姿勢嘛,我覺得很不舒服,我就立刻抗議。我說:乙○○委員,這是性騷擾了。那他就是說…他後來就回應…就是我想當場非常多委員都有聽到,包含那個…應該旁邊的委員包含那個…林楚茵委員,他們都有聽到。200:31-00:58他居然回我說,而且不只一次,他後來下臺之後還有繼續回,他說那個「沒有用肚子不會懷孕喔,所以不是性騷擾」。然後後來在下面的時候,我又抗議一次,那他繼續說「除非我們能夠證明剛剛那樣的行為會懷孕,所以不是性騷擾。」我想當場劉建國委員,然後包含管媽他們其實都有聽到,我記得劉建國委員也有對他表達,就是說怎麼可以這樣子?300:58-01:38所以我想我在…我回去之後還是覺得很不舒服,所以我會在臉書上抗議的是,因為當場…包含我有跟國民黨的委員,包含就是蔣萬安委員,當他這樣說「用肚子不會懷孕就不是性騷擾」的時候,我就有問說「欸,我說你們國民黨委員的性別平等教育太差了吧,應該要好好的教育自己的委員。」那蔣萬安委員是國民黨的幹事長,他當場也在那個臺上嘛,他完全沒有表達任何的態度。那乙○○委員從頭到尾都是嬉皮笑臉,所以我剛剛會講他說那個不會懷孕,或者是說我能夠證明剛剛的行為有懷孕這件事情,他說了絕對不只一次。401:38-02:18那我回去為什麼要抗議說我覺得我當場已經抗議了,那如果事情就這樣子的話,那乙○○委員沒有得到教訓,國民黨委員也會不知反省。大家知道國民黨委員已經不是第一次有這種性別歧視,或者是這種就是說類似的行為的,從過去的韓國瑜到 吳敦義 喔就是,就是到這個乙○○委員喔,那我想就是我們應該要給國民黨一個教訓,所以我今天就是會在臉書上抗議這個部分,我希望所有有性別平等意識的人不要再支持這樣的政黨,如果它完全不反省,完全不改善的話,我甚至懷疑這是不是一個國民黨的文化的問題?502:18-02:52(記者:當下有人可以做個紀錄嗎?)當下因為當時是7點鐘,其實樓上好像有一兩個媒體,可是有沒有拍,可是距離很遙遠,我們並不知道我們當場的人,因為其實我們每個人都在忙著做自己的…就是不管是國民黨的立委正在攻佔主席臺,那我跟林宜瑾委員跟林楚茵委員我們也在攻佔主席臺,所以我們並沒有直播。因為後來大家有看到我跟林楚茵委員直播的時候是比較晚,就是後來看到有國民黨立委翻桌的時候,我們才拿起自己的手機就是直播。602:52-03:23不過我想就是說,聽到我…他在我背後,其實我就有抗議了,聽到我喊抗議的人,應該旁邊的包含國民黨委員都有聽到,那至少就是我今天還沒有跟林楚茵委員聯絡,林楚茵委員跟那個林宜瑾委員應該也都有聽到我抗議,至少後來就是說他下去到臺下離開了這個位置的時候,就是說他後來可能覺得就是說…就慢慢的移開到下面的時候,我又再講這件事情一次,他還說就是說「哎,你能證明剛剛這樣子可以有懷孕嗎?這就沒有懷孕就不會性騷擾。」703:23-03:41所以我想那個部分,我記得劉建國委員還有就是批評他說,欸,怎麼會有這種態度跟看法,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應該可以再請問其他委員,那有沒有直播這部分就很遺憾,就是我們當場因為我們都在做抗爭的行為並沒有直播,而且我們自己就是當事人這樣。803:41-04:22(記者:委員你說他肚子碰到你哪邊?)碰在我應該就是下背的這個部分吧,因為我當時也覺得很奇怪,那我要講的是我們旁邊是比較擠的,可是那個時候我後面沒有人。如果是在推擠的話,我可能會覺得是不小心,可是因為我後背後面沒有人,他還會對我這麼近,因為他比我高大很多,所以就讓我覺得很不舒服,我就跟他抗議,而且我會喊抗議,就是因為我感覺到他不是一兩次,因為他自己的身材這麼高大,他會不會撞到我,我想他應該比我更有這個意識。我是覺得怪怪的,因為我明明就在做這個動作,為什麼後面會有人碰我?一看發現是他的肚子,我就覺得很生氣,我覺得他是故意要對我這麼近的。904:22-05:22(記者:委員他說他是在跟你搶位子,你硬要卡在那邊,所以…)我硬要卡在那兒?我剛剛已經講我是第一個衝進去,我在主席臺那裡,我也沒有抗議旁邊的陳以信委員跟另外那邊的幾個國民黨委員,他們也離我很近,可是大家會保持友善的距離。那我先說,如果他第一個時間點,我跟他抗議說,你這樣已經有性騷擾的問題了,他跟我道歉的話,那也許我就覺得,就算是他無意的,可是他不但沒有道歉,他後來還用這種輕蔑的語言說這個行為除非我能夠證明有懷孕,否則就不是性騷擾,那我覺得後面這個惡劣的態度是我更生氣的,因為如果我們在肢體衝撞中是不小心的,我想我們很多立法院過去也發生這樣的事情喔,你當場講一下,你說喔對不起,我不是故意的,那就沒事了。他不僅從頭到尾沒有抗議,然後嬉皮笑臉,後來還對這樣的行為說「如果沒有懷孕就不是性騷擾」的話,那所有的性騷擾都不成立了嘛?1005:22-06:04那國民黨有這種立委就是,對性騷擾這樣的態度,讓我更覺得他是不是故意用他的高大的身體在欺負我?因為他自己的身材、他的高大,他明明知道這樣子會碰撞到我的身體,而且我要講的是不只一次。那就是我非常多的臉友覺得這是一個噁男行為,我覺得這的確是,這是一個噁男的行為跟態度,那我們不應該姑息喔。那國民黨做一個堂堂的第一大反對黨,已經不是第一次有這種,就是說沒有性別意識的行為了,那就是我覺得我希望蔣萬安委員可以處理,不過很遺憾,我當場就有表達的時候,蔣萬安委員那時候不知道是忙於抗爭還是怎麼樣,他完全沒有回應。1106:04-06:57(記者:乙○○委員剛才接受電話訪問的時候,他有講到說,他就是在開玩笑)開玩笑?那他可以跟我道歉說:甲○委員,對不起,我是在開玩笑嘛,那我想我回去就不會越想越生氣了吧?那他後來那個行為就是說…我想很多職場的女性都有類似的處境吧?公車上的女性也都有類似的處境吧?那當別人覺得跟你表達我的身體覺得不舒服的時候,你是不是不小心碰到我你就說一下「哦,對不起,我沒有注意到。」那你還用這個嘻笑辱罵的方式,而且把我的抗議…而且就是說…我已經不是一般的女性,我是一個立法委員,跟他平等地位的,那他還說我要證明這樣會懷孕,這才是性騷擾,那他後面這句話其實也有性騷擾的嫌疑了,對不對?我們不過是在這兒,這跟懷孕甚麼關係?1206:57-07:32所以我想就是說這就是一個非常惡劣的,如果我跟他同樣平平都是立委,他都用這個態度,他當過馬祖的縣長,那我是不是要懷疑你是不是常常這樣?就是說用你的肚子去做很多,就是說類性騷擾的行為或者是甚至就是有成功的?那我想就是說我們是平等的,他都可以這樣對待我,他到接你的電話的時候都還說他在開玩笑就說,那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吼。那我想就是說,請大家去問一下國民黨的那個蔣萬安幹事長就是說,怎麼看待他們的委員這樣的行為吧!1307:32-08:28(記者:他是說他的那句話在跟您開玩笑,而且…)哪句話跟我開玩笑?懷孕才會性騷擾?(記者:他是說他的那句話在跟您開玩笑,他還說請你不要往臉上貼金,他不是餓死鬼)請我不要往臉上貼金,他又不是餓死鬼,他繼續不斷的性騷擾我,讓我覺得很不舒服。我請國民黨正視這種…我們已經開…就是說臉書上抗議了,你已經去問他了,他還說他又不是餓死鬼,請我不要…甲○不要往臉上貼金,他對我性騷擾是往我的臉上貼金,這不就是我們女性最生氣的這種就是說,不管你說他噁男、渣男或是父權文化。我就要說非常的沒有性別平等的概念喔,那請國民黨好好地教育自己的委員,不要再讓任何一個不管是委員、助理或者是他選區的選民受到這樣的對待了。1408:31-08:55可以了嗎?我們越講越生氣,他的回應居然是這樣子…(記者:他大概是搭在哪邊?)大概就是在這吧?就是說大概就在這裡的位置吧?以我們的身高比起來,我們當時趴在那個臺上可以想像嗎?對,就是說我們都要保持那個社交距離的,那他的身材他的高大,他的肚子,他應該要很有他的身體意識才對啊?1508:58-09:49(記者:聽到他當下第二次講說用肚子不會懷孕這件事您當下是否很生氣?)很生氣,我就是因為他這麼說,我才跟國民黨的委員說,你們國民黨的太沒有性別平等教育了吧?是不是請國民黨好好教育自己的委員?我想當場好幾位立委,不管是國民黨或是民進黨,我們在場十幾個委員應該蠻多人都有聽到的。我印象中劉建國後來也有意思就是說你不要這樣子了齁,就是以甚麼肚子作為攻擊的工具之類的,就是有這樣說。我想那個部分我就覺得更生氣了,所以我才會說國民黨缺乏性別平等教育,因為顯然他前面這個東西就是說他一點反省都沒有,還雪上加霜講出更糟糕的言論,對,那剛剛他接電話的言論,大家也聽到了,他叫我不要往臉上貼金喔,意思是說,如果他性騷擾我是我的…一個對我的讚美這樣。1609:49-10:30(記者:之後如果遇到他會當面叫他跟你道歉嗎?)我想他要怎麼做他自己決定吧,好不好?那我今天已經在臉書上跟在這裡公開抗議了,那我要講的事情,一個委員的事情是他個人的事,可是我更在乎的是國民黨這樣子一個民主時代的第一大反對黨,怎麼看待就是他們接二連三哦,包含這個乙○○委員這樣子的言行。(記者:所以委員有打算要循法律途徑?)我想我就先對國民黨公開抗議,那看他們怎麼回應好嘛,對。好,謝謝大家,謝謝。附件二:
自證6光碟,影片名稱「甲○提告乙○○性騷擾批『恐龍時代噁男、電車痴漢』【一刀未剪看新聞】」,總長度為5分12秒,勘驗結果如下:
編號時間內容100:00-00:55我明顯感覺到有人在說觸碰我的下背部、腰的這個部分,後來轉頭一看是乙○○委員,我發現他用他的肚子在頂我,我跟他講了好幾次「欸,你這樣很噁心耶」,我還跟他講說,你這已經構成性騷擾了。乙○○委員不但沒有表達歉意,後來又說「用肚子不會懷孕,就不是性騷擾,除非我能夠證明剛剛他的行為能夠懷孕,那才是性騷擾。」他攻擊我就是,他沒有那麼的饑渴,所以請我不要往自己的臉上貼金。陳玉珍委員還說,請我不要利用女性的性別優勢,像乙○○這種,不管要說他是恐龍時代的噁男,還是電車癡漢,不管是哪一種,不要在別人提出抗議的時候,繼續凌辱、嘲諷、性羞辱被害者。201:00-02:08當天呢,我們是早上7點多的時候,那我們因為就是要進入到立法院,因為當天有重要的一個攻防,那我當天是第一個到主席臺的,那之後我兩邊是國民黨的立委喔,那我們在那邊僵持了一段時間,其實那個時候我背後完全沒有人,一點都不擁擠,然後呢?這位國民黨的乙○○委員,我並沒有…我一開始並沒有發現他到我的身後,我明顯感覺到有人在觸碰我的下背部、腰的這個部分,後來轉頭一看是乙○○委員,我發現他用他的肚子在頂我,我跟他講了好幾次「欸,你這樣很噁心很噁心欸」,我想在場好幾位委員都有講到,那乙○○委員…然後我還跟他講說你這已經構成性騷擾了,那沒有想到乙○○委員不但沒有表達歉意,他在緩慢離開的過程中還講說這個「不會懷孕就不是性騷擾」,而且他講了不只一次,後來又說「用肚子不會懷孕,就不是性騷擾,除非我能夠證明剛剛他的行為能夠懷孕,那才是性騷擾。」302:08-02:37那我長期做婦女運動跟性別平等運動,所以我當時就跟他說,就是你這樣講很糟糕,然後國民黨的委員怎麼這麼沒有性別平等意識,那因為蔣萬安,他是國民黨黨團的書記長,也同時也在那個主席臺上,那我講說你國民黨應該要對自己的委員進行性別平等教育,所以我其實在第一時間點就有嚴正抗議。然後也要求國民黨就是應該要教育自己的委員。402:37-03:08那非常遺憾的,國民黨的委員不只當場沒有任何人表達任何歉意,蔣萬安委員默不作聲,那比較嚴重的是,當我回去之後,我覺得如果連我這樣一個女性的委員,長期從事婦女運動、性別平等運動、反性騷擾,我都不能為自己發聲,我的抗議國民黨怎麼一點都不理會的話,那我這個運動,我們如何能夠讓更多的、更弱勢的女性覺得她能夠為自己的身體尊嚴,能夠捍衛自己的正義呢?503:08-04:03所以我就在臉書上發言發文,那沒有想到事情都還有一波又一波,那當非常多的女性跟男性的臉友都轉貼這篇文,覺得乙○○委員是噁男,有人說他是電車癡漢,那更多人說他是噁男的時候,他被媒體訪問的時候還反攻擊我,他攻擊我就是他沒有那麼的饑渴,所以請我不要往自己的臉上貼金,然後國民黨其他的幹部、他的辦公室主任,請我照照鏡子,然後國民黨的另外一位委員則說,我當天看起來嘻皮笑臉,一副很爽的樣子。然後陳玉珍委員還說,請我不要利用女性的性別優勢。604:03-04:37我想這一連串的這種二度傷害,羞辱被害者的方式,事實上證明是國民黨內部有一個性騷擾文化,那甚至臺灣社會可能還有非常多像乙○○這種,不管要說他是恐龍時代的噁男,還是電車癡漢,不管是哪一種,我覺得他非常的需要學到一課,就是尊重別人的身體界線,然後不要在別人提出抗議的時候,繼續凌辱、嘲諷、性羞辱被害者。704:37-05:07我想我今天之所以站出來提告,是我們必須要讓這個社會知道這樣的言行是錯誤的,那我希望國民黨黨團特別是國民黨的主席,江主席可以嚴正正視,就是說國民黨的立委國民黨的內部缺乏性別平等的教育,這種性騷擾的文化充斥。那我也希望讓所有未來的受害者,不論是女性或是男性,不要畏懼,不要畏懼二度的傷害,要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發聲。附件三:
影片名稱「被證9號:109年7月23日《嗆新聞152》(自證5號之原影片)節錄」,總長度為18分53秒,勘驗影片時間「00:00-05:29」部分:(影片出處為YOUTUBE「hitfm」頻道於2020年7月23日發布之影音視頻「00000000《周玉蔻嗆新聞》專訪立法委員甲○、陳玉珍」,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QwhCgt6UCY)畫面中場合為座談會,畫面背景有「hitFM」標識及「台北之音FM107.7」等文字,座位由左至右依序為周玉蔻(主持人)、甲○及陳玉珍,現場對話如下:
(一)影片時間「00:00-00:11」:周玉蔻:那甲○好了,甲○被乙○○這樣子撞一下肚子,
然後那些男生這樣羞辱人家,說那個不會懷孕,結果…
(二)影片時間「00:12-00:21」:范雲:這是乙○○本人說的,因為我當場就說「欸你這
樣子,我很不舒服很噁心,這是性騷擾」。他說了好幾次,不會懷孕就不是性…他說好幾次喔就是,不會懷孕根本就不是性騷擾…
(三)影片時間「00:22-00:49」:周玉蔻:他是私下這樣跟你講的啊?范雲:公開的大家都聽到,所以我證人非常多,然後他
還講了一次,除非我可以…他離開之後還說,除非我可以證明剛剛那樣子有懷孕的可能性,要不然就不是性騷擾。
周玉蔻:其實乙○○平常是跟你們綠營的人還蠻好的。
陳玉珍:非常好啊。
周玉蔻:(笑)范雲:所以很多人也都跟我說他是好人,這跟他性騷擾跟他是不是個好人無關好嗎。
陳玉珍:我覺得他沒有性騷擾。
范雲:請你去讀一下性騷擾的定義,你剛才說你有沒有意圖只是加重刑罰,你要看對方主觀的感受。
(四)影片時間「00:50-01:22」:陳玉珍:我來講還原一下現場好不好,因為我聽到的好
不好…周玉蔻:陳玉珍委員,你是中文系的…范雲:你中文系讀得懂性騷擾定義吧。
周玉蔻:一個男生這樣子碰到人家了,然後居然說沒有
讓你…沒有懷孕,這句話恰當嗎?范雲:這句話你同意嗎?陳玉珍:如果他講這樣的話…我在上節目之前,他有跟
我聯絡,我也公開來講,因為他跟我講都是可以公開講,因為這裡很多前因後果,不過沒關係,他說,如果因為這一句話,讓你覺得不舒服,他事實上也是可以跟你道歉。
(五)影片時間「01:23-02:39」:范雲:那他到現在還沒道歉。
陳玉珍:但是還沒完。
范雲:他還跟記者說要告就去告喔。
陳玉珍:但是因為他覺得,我講說他的心境,因為 陳雪
生這個人在那個馬祖有幾十年的,當…范雲:馬祖王我知道。
陳玉珍:不管什麼馬祖王,馬祖人現在是很群情激憤啦,我講實話。
周玉蔻:激憤要打…激憤要怎樣?陳玉珍:因為你們把這件事操作的太過…范雲:我們操作太過?(笑)陳玉珍:我是原文啊,因為這些也是經過,我講話都會
經過同…周玉蔻:你說乙○○委員授權你講的?陳玉珍:對我有問他說這可不可以講,因為這個東西…
就像我講說那一天,他們在議場外面,李德維告訴我說有一些綠軍的立委,女生,講說…因為乙○○那時候就在…我先講那一段,跟他們開玩笑說甚麼…那些女的跟乙○○,因為她們跟他很熟,在開玩笑甚麼,乙○○就說,跟那些女綠委就說,你們這樣算性騷擾,結果有個女的就說,我們怎麼性騷擾我們都直接性侵啦,跟那個乙○○這樣講。這是李德維現場還有陳以信有聽到的,那我那時候被訪問時,我沒有說是李德維說,因為李德維沒有授權,後來我問李德維他說可以說是他說的,就是在議場外面…就是因為有前面這一段因緣才有後面這一段甚麼…懷孕啦甚麼性騷擾這些字詞出來,就他們在外面已經在開這個玩笑…那一段是…
(六)影片時間「02:40-03:17」:周玉蔻:那個你說馬祖群情激憤…陳玉珍:再講到馬祖這段,然後因為這一件事情,也許
你覺得乙○○講的那個,那他因為跟你比較不熟,他跟其他女的立委有的很熟的…范雲:那是他跟我的對話,他跟別人喜歡開黃腔跟我無關。
陳玉珍:因為在…沒錯,你講沒錯…范雲:我已經說他讓我不舒服,他背後用他的肚子頂我
的背我已經說不舒服了,而且我說了不只一次,我說你這是性騷擾我講了兩三次…陳玉珍:因為他在外面跟那些女的綠委講這些話的…范雲:他喜歡跟你開黃腔是你們的事情好嗎?陳玉珍:不是,是她們跟他開黃腔,不是…范雲:那也不是我阿。
陳玉珍:那你也在現場…你也在現場。
范雲:我在現場的地方很多,我根本沒有在聽別人在講
甚麼話。
(七)影片時間「03:18-03:33」:陳玉珍:反正就是說在那個場合裡頭,大家有時這樣,
他們喔,他們就這樣,也沒有什麼,所以後來他跟你講,他大概也沒有意圖到,因為你的想法跟她們不一樣…范雲:所以他跟一個綠女…綠委開黃腔就可以跟所有綠
色女立委開黃腔嗎?陳玉珍:不是他開的,是那些女的綠委先跟他開黃腔…
(八)影片時間「03:34-03:50」:周玉蔻:那時候不在議場內嘛…陳玉珍:那是前面,好我講馬祖,那時候在門口,還沒有開始那個嘛。
周玉蔻:對啊馬祖…你說馬祖人都支持乙○○講這一句
話嗎?陳玉珍:不是,馬祖人支持乙○○不應該受到這樣的侮
辱,覺得好像把他抹成好像變成他是一個喜歡性騷擾人的人,他不是,乙○○就不是。
(九)影片時間「03:51-04:22」:范雲:你怎麼知道他是或不是?你當天是我嗎?陳玉珍:一個人在那邊喔,一個人所有東西都有一個…范雲:我覺得他就是習慣性的這樣子對待女性,因為他
是馬祖王馬祖縣長,沒有一個女性敢講話,他的下屬敢說話。我是他的同事立委,我跟他說,你剛剛這樣性騷擾他就可以嬉皮笑臉回說,除非我可以證明剛剛那樣子,他碰到我的身體會懷孕,不然就不是性騷擾,而且我抗議了好幾次,大家都聽到了…陳玉珍:是他傳照片給我要我秀啦齁…范雲:你可以看那個照片我後面是很空的,我在議場上,旁邊兩個男立委,我們都保持一點距離。
(十)影片時間「04:23-04:44」:陳玉珍:我比較晚進去嘛齁,那我進去的時候,你那時
候移到了旁邊去…范雲:因為我不想在那邊啦,我已經走啦。
陳玉珍:我那時候前面站林…後來好像變成林宜瑾在那
邊…范雲:林宜瑾就,他把乙○○趕走,林宜瑾就站在我後
面保護我…陳玉珍:那我講這個是,至少 徐志榮 他有看到,我也有
看到,那時候,如果你…因為你講性騷擾是後來你出來開記者會,已經是過了好幾個小時…
(十一)影片時間「04:45-05:29」:范雲:我當場就說這是性騷擾了…你先聽我講完話…我
後來他講懷孕的事情,我就已經對著國民黨的立委說,你們國民黨太沒有性別平等意識了,你國民黨應該教育自己的委員,那時候蔣萬安在旁邊,我還是對著他的臉這樣子說的,然後大家都沒有人回應,所以後來那我能怎麼辦?我還繼續在那邊在那裡,所以說我回去開記者會,我當場就講了。回家想想,如果這樣子,這些國民黨委員都不反省的話,我這個做婦女運動做了十幾年的人,我沒辦法接受,所以我覺得應該給他的教育我在臉書上寫的,我沒有開記者會。我是臉書上寫著,記者覺得太不可思議了,有人講出這種話,國民黨委員在場都沒有人有反應都默不作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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