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744號
原告 王呈鈺 住○○市○○區○○○街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ZTYA02055、22-ZTYA0205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9時2分許,行經國道3號南向57公里(國道2號19東至國道3號57南之間),因「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而肇事者」、「駕駛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處車主)」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下稱原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4項規定製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掌電字第ZTYA02055、ZTYA0205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並記載應到案日期均為113年11月15日前。後原告提出申訴,經被告審認原告確有上開違規行為屬實,乃於113年11月15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ZTYA02055、22-ZTYA02056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換言之,該規定僅有處罰鍰而無包括吊銷駕駛執照在內。而原舉發機關以此為吊銷原告駕照依據,顯然有誤。且參照鈞院112年度交字第458號行政判決意旨,蛇行當屬任意變換車道、於道路上梭作S狀急行之危險駕車方式,而原告之超速時間甚短,應不能評價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本件原告並無肇事,亦不能以吊銷駕駛執照為處罰。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立法理由,原為嚇阻飆車危害行徑,且從體系解釋來說,須達重大危害交通安全之程度,方符合比例原則。本件原告係遭訴外人車輛(下稱A車)逼車、碰撞,本身並無肇事原因。原告平時需要接送小孩,倘若吊銷駕照,將影響生活等語。
(三)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
(一)本件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項、第24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等規定。
(二)經重複檢視A車(8段影像,4段前鏡頭及4段後鏡頭)及系爭車輛(7段影像)所提供之檢舉影像,違規當下於該路段尚有其他車輛正常行駛,A車及系爭車輛任意以危險方式駕車,已嚴重妨礙其他用路人安全,原舉發機關據此舉發並無違誤等語。
(三)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4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於102年12月24日修正、103年1月8日公布之修法理由係謂:「一、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第1項爰增訂第3款及第4款。…;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增列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規定,於斯時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時,係將 李昆澤 立法委員等23人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1第2、3款作些微文字修正,並改列在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嗣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而當時提案條文臚列4款逼車行為,亦即「非為行車目的惡意逼近(第1款)」、「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第2款)」、「未遇特殊狀況,驟然減速、煞車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第3款)」、「其他以危險方式駕車或惡意逼迫他人讓路的行為(第4款)」,提案理由則記載:「又『逼車』一詞,係社會上對於請前車讓路或超越前車的俗稱,若只是閃一兩下大燈(或按一兩下喇叭),希望前車讓後方快速車輛,若納入法規範則屬過苛。是以關於已達危險駕駛的『逼車』行為應有明確規範,本項第1款至第3款針對惡性重大的逼車行為作例示性規定,第4項為概括規定」,足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當係處罰駕駛人以危險方式駕車而有危害交通安全之情事。因此,在解釋時即應依此立法目的去探究所處罰的違規行為,藉以達成有效維護交通秩序及保障交通安全之目的(本院高等庭112年度交上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第9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第三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又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線寬10公分。」
(三)再按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第1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同法第11條第3款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事實概要所載之時間、地點,因「以為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而肇事者」、「駕駛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處車主)」之違規行為,原舉發機關當場舉發之,後移由被告以原處分裁處之事實,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原告陳述書、原舉發機關113年12月20日國道警六交字第1130018993號函、採證照片、原處分和送達證書、車籍資料、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49至51、55、61至64、69至91、95至101、103、105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主張:本件舉發當時其並無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係遭訴外人逼車、亦無肇事云云。惟查,所謂蛇行應車輛沿途任意變換車道,且於車道上穿梭行駛之危險駕車方式。即駕駛人於駕駛中有沿途多次、密集、連貫地驟然或任意變道,在車流中穿梭之意。依據如附件所示之檔案1勘驗內容,可知原告自影片時間09:00:43開始,至影片時間09:04:34止,系爭車輛不斷於國道上任意變換車道,且係快速而連續以未保持安全間距之方式於均速行駛之車陣中多次變換車道,甚至於檔案1影片時間09:01:44開始系爭車輛則呈現與A車係以一模一樣之路徑緊隨其後,快速而連續以未保持安全間距之方式於均速行駛之車陣中多次變換車道,明顯為相互競逐之情狀。而雙方多次以蛇行方式行駛,有減速、加速及迫近逼車、跨越路肩等方式危險駕駛,此舉顯然已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嚴重危害交通秩序及安全。而原告雖主張其係受到訴外人逼車,然查,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內容,原告亦有對A車不當超車,如檔案2「影片時間09:00:51至09:00:54時,系爭車輛之超車行為使得A車車內警示音響起」,及檔案2「影片時間09:02:52,可見系爭車輛從A車左後方以相當貼近的方式向右前方對A車超車,A車有些微震動」,且原告在匝道行駛時均以高速的方式通過,以及檔案2「影片時間09:02:03時,系爭車輛突然於內線車道中煞停,斯時與前方貨車距離上有3組車道線距離(A車顯示時速為143Km/h)」,難謂其非為危險駕駛。縱有訴外人逼車之情事,則係訴外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行為,原告自不得執此主張「不法之平等」,藉此免除本件違規事實應負之罰責。原告自當得以選擇停靠路肩、報警,而非以與訴外人競逐的方式,而造成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全,是原告前開主張,尚難採信。
(六)原告又主張:並無肇事,亦不能以吊銷駕駛執照為處罰云云。惟查,自卷附採證照片內容可知,系爭車輛為一台黑色轎車,其車身右後保險桿上方有白色磨擦痕跡;而A車為一台白色休旅車,其車身之左前方、車燈附近有黑色磨擦痕跡,佐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檔案1影片時間09:01:43及影片時間09:02:53時,系爭車輛車身有晃動之狀;及檔案2之影片時間09:01:43時,A車車身有晃動,故可認系爭車輛與A車間應有發生擦撞事故,始能造成兩車車身有轉移烤漆痕。而所謂肇事,考量法條之規範目的為維護公眾交通安全之情況下,應指行為人為達通行之目的,駕駛車輛行駛道路所發生之交通事故而言。故上開系爭車輛與A車間之擦撞即為「肇事」,自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而肇事者」之要件。
(七)至原告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僅有處罰鍰而無包括吊銷駕駛執照在內,原舉發機關以此為吊銷原告駕照依據,顯然有誤云云。查本件原處分(本院卷第95頁)之「舉發違反法條」欄雖僅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惟依同條例第2項、第4項分別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4款情形因而肇事者」、「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是汽車駕駛人一旦有違反同條例第43條第1項之情形,即已同時須受同條第2項、第4項規定之處罰。且查,原處分就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違規行為,依同條第2項及第4項前段之規定,予以裁處「吊銷其駕駛執照」、「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係有助於達成禁止違規行為之目的,且為達成上開之目的,所得選擇之方法。本件亦無法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事由,是原處分裁處原告「吊銷其駕駛執照」、「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之處罰內容,合於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又衡諸該等規定,旨在確保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則此等處分內容雖影響人民之權益,但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重要公益,亦無違反狹義比例原則之情事。
(八)原告係考領有合法駕照之駕駛人,且為系爭車輛車主,有駕駛人基本資料、汽車車籍資料(本院卷第58、105頁)在卷可稽,對於駕車時應注意並遵守之道路交通相關法規,自難諉為不知,本為原告所應遵守之注意義務,原告在主觀上就此應有認識,是其就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所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應堪認定。
(九)綜上,原處分於法尚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於法無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計 300元
附件(本院當庭勘驗影像內容,內容詳如本院卷第122至124頁、第125至127頁):
一、原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下稱檔案1):
共有7段影像檔,為無聲之影像檔,每段片長均為1分鐘。
⒈檔案名稱:00000000_085808D,畫面顯示時間為10/16/2024-08:58:08。可見系爭車輛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⒉檔案名稱:00000000_085908D,畫面顯示時間為10/16/2024-08:59:08。影片時間08:59:18時,系爭車輛向右變換至中線車道;影片時間08:59:25時,系爭車輛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影片時間08:59:35時,系爭車輛向左變換至中線車道。
⒊檔案名稱:00000000_090008E,畫面顯示時間為10/16/2024-09:00:08。畫面一開始可見系爭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逐漸向左變換至內側車道,斯時A車行駛於內側車道出現於畫面中、且行駛於系爭車輛前。影片時間09:00:13時,可見系爭車輛與A車前後距離不足1段白色虛線;影片時間09:00:15時,A車煞車燈亮起,後距離逐漸拉開;影片時間09:00:43時,系爭車輛向右變換至中線車道;影片時間09:00:53時,系爭車輛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斯時已為減速車道)持續前進。
⒋檔案名稱:00000000_090108E,畫面顯示時間為10/16/2024-09:01:08。影片時間09:01:09時,可見前方匝道的限速為60Km/h;影片時間09:01:13時,系爭車輛持續行駛於減速車道,A車行駛於其左側車道上、車身較系爭車輛前;影片時間09:01:16時,可見路段變化為2線減速車道(往南下匝道)而A車向右切入減速車道與系爭車輛同一車道,此時與系爭車輛間有另一台銀色轎車;影片時間09:01:18時,A車向右至最外側減速車道,斯時系爭車輛亦同步;影片時間09:01:25至影片時間09:01:27時,2車已進入南下匝道範圍(斯時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顯示106Km/h),而系爭車輛向左至內側之減速車道超越A車再向右變換車道至其前方(斯時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顯示118Km/h);影片時間09:01:32時,系爭輛時速顯示為133Km/h;影片時間09:01:41時,系爭車輛離開匝道範圍、再次向左變換車道;影片時間09:01:43時,系爭車輛車身有晃動之狀;影片時間09:01:44至09:01:47時,可見A車出現於系爭車輛右側向左欲切進系爭車輛前方,斯時系爭車輛再次向左變換車道;影片時間09:01:54時,系爭車輛再次向左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
⒌檔案名稱:00000000_090208E,畫面顯示時間為10/16/2024-09:02:08。畫面一開始可見系爭車車輛向右變換車道至中內車道;影片時間09:02:11時,系爭車輛再次向右變換至中外車道;影片時間09:02:15時,系爭車輛又向左變換至中內車道;影片時間09:02:21時,系爭車輛再次向左變換至中外車道;影片時間09:02:23時,系爭車輛車速達到150KM/H;影片時間09:02:26時,系爭車輛再次向左至外側車道(斯時已為減速車道);影片時間09:02:30時,可見A車自路肩向左欲切進減速車道、系爭車輛前方,斯時系爭車輛車身偏左,兩車車身略為並行於同一車道;影片時間09:02:33時,A車完全進入減速車道,系爭車輛至中外車道;影片時間09:02:36時,A車再次向左偏移欲對系爭車輛超車,斯時二車車身相當貼近、前後並排;影片時間09:02:40至09:02:49時,A車持續跨越車道線,部分車身與系爭車輛並行於中外車道上;影片時間09:02:53時,系爭車輛超越A車,向右變換車道至減速車道、系爭車輛車身有晃動,斯時A車往右、車身跨越在減速車道與路肩之間;影片時間09:03:01時,A車自路肩欲超車至減速車道、系爭車輛前方,且二車相當貼近;影片時間09:03:04時,A車行駛於系爭車輛前方,接續有兩次煞停。
⒍檔案名稱:00000000_090308E,畫面顯示時間為10/16/2024-09:03:08。A車停滯於車道上、系爭車輛前方,兩車距離相當貼近;影片時間09:03:16時,A車開始移動前進;影片時間09:03:27時,A車再次煞停、系爭車輛持續在其後方;影片時間09:03:29時,系爭車輛向、跨越減速車道和路肩之間行駛、而A車繼續行駛於減速車道;影片時間09:03:40至09:03:50時,A車多次偏右,二車相當接近;09:04:02時,A車車尾與系爭車輛車頭略微並行前進。
⒎檔案名稱:00000000_090408D,畫面顯示時間為10/16/2024-09:04:08。畫面一開始系爭車輛仍行駛於減速車道與路肩之間,直至影片時間09:04:21時,系爭車輛向左回到減速車道、行駛於A車後方;影片時間09:04:29時,可見系爭車輛向左偏、欲往前向A車超車,斯時A車向右偏、部分車身至路肩;影片時間09:04:34時,系爭車輛至路肩處停下。影片結束。
二、訴外人之行車紀錄器影像(下稱檔案2):
共有8段影像檔,為有聲之影像檔,車內有撥放音樂,每段片長均為2分鐘。
⒈檔案名稱:M036539A,為A車之前方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59:45。畫面一開始見A車行駛於內側車道。影片時間09:00:02時,系爭車輛行駛於中內車道出現於畫面中、行駛於A車之右前方;影片時間09:00:51時,可見A車右側有車輛相當接近,接續車內警示音響起;影片時間09:00:54時,A車向右變換車道至中內車道,可見剛剛與其相當接近之車輛為系爭車輛;影片時間09:00:57時,A車變換至外側車道(斯時已為減速車道)、系爭車輛後方;影片時間09:01:03時,A車向左變換至中內車道、車內警示音響起;影片時間09:01:15時,A車再次向右變換至最外側減速車道(斯時減速車道分為兩線車道);影片時間09:01:27時,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中,同時自內側減速車道向右變換至外側減速車道、A車前方;影片時間09:01:40時,可見系爭車輛向左、欲進入主線車道;影片時間09:01:43時,A車於外側車道與系爭車輛並行,斯時車身有晃動。
⒉檔案名稱:M036539B,為A車之後方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59:47。影片時間09:00:08時,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中,正向左自中內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影片時間09:00:15時,可見系爭車輛不斷與A車貼近;影片時間09:00:43時,可見系爭車輛向左變換車道;影片時間09:00:51時,可聽見A車車內警示音響起;影片時間09:00:54時,A車向右變換車道至中內車道、外側車道;影片時間09:01:05時,A車向左變換車道、車內警示音響起;影片時間09:01:14時,系爭車輛行駛於減速車道再次出現於畫面中;影片時間09:01:15時,A車再次向右變換至最外側減速車道(斯時減速車道分為兩線車道);影片時間09:01:19時,可見系爭車輛正向右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A車後方;影片時間09:01:26時,系爭車輛再次變換車道至內側減速車道;影片時間09:01:46至09:01:47時,可見A車向左變換車道,且與系爭車輛相當接近,接續可聽見有輕微碰撞的聲音。(從行車影像可見雙方車輛均以時速120至140公里以上速度在車道間任意變換車道)
⒊檔案名稱:M036540A,為A車之前方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1:45。畫面一開始可見A車變換車道至中內車道,並行駛於系爭車輛後方;影片時間09:01:55時,可見系爭車輛變換至內側車道、接續A車亦變換至其後方;影片時間09:02:03時,系爭車輛突然於內線車道中煞停,斯時與前方貨車距離上有3組車道線距離(A車顯示時速為143Km/h);影片時間09:02:05時,A車相當逼近系爭車輛,二車距離不足一段白色虛線、車內警示音響起;影片時間09:02:10時,系爭車輛向右變換車道至中外車道、A車亦跟上;影片時間09:02:14至09:02:24時,系爭車輛再次向左變換至中內車道,A車則向右至減速車道,並繞過一輛小貨車至中外車道,而系爭車輛又回到中外車道於A車後方;影片時間09:02:26至09:02:31時,系爭車輛變換至減速車道、A車亦同步、且靠近路肩行駛、利用路肩對系爭車輛超車;影片時間09:02:52,可見系爭車輛從A車左後方以相當貼近的方式向右前方對A車超車,A車有些微震動;影片時間09:02:58,A車又再次利用路肩對系爭車輛超車;影片時間09:03:06至09:03:15時,A車前方並無其他車輛或障礙物,卻停滯於車道上;影片時間09:03:26時A車震動、且有撞擊聲;影片時間09:03:37時,A車再次震動、且有撞擊聲。
⒋檔案名稱:M036540B,為A車之後方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1:47。影片時間09:02:33時,可見系爭車輛於A車左後方,有輕微撞擊聲;影片時間09:03:06至09:03:15時,A車停滯於車道上,且系爭車輛與其相當貼近;影片時間09:03:27時,A車車輛震動、發生撞擊聲,斯時系爭車輛與其距離約1組虛線;影片時間09:03:30時,系爭車輛時從減速車道變換至路肩行駛;影片時間09:03:39時,A車再次震動、且有撞擊聲、系爭車輛持續行駛於路肩。
⒌檔案名稱:M036541A,為A車之前方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3:45。影片時間09:03:48時,A車震動、且有撞擊聲,且車身一直靠右,有部分車身於路肩行駛;影片時間09:04:31時,可見路肩有一警車,斯時A車向右停於路肩、接續系爭車輛亦向路肩停靠並於A車前方;影片時間09:04:44時,可見雙方下車、互相指責。
⒍檔案名稱:M036541B,為A車之後方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03:47。畫面一開始可見系爭車輛行駛於A車右後方、路肩處,且可見原告揮手示意訴外人停靠。
⒎檔案名稱:M036542A,為A車之前方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為雙方停於路肩畫面。⒏檔案名稱:M036542B,為A車之後方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為雙方停於路肩、與員警談話畫面。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