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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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債權人 林國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正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林正明(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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