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74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率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法定利率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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