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王崇銘 訴訟代理人 王榮麟 被告 陳志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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