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李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