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母 楊秀珠 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生母表示同意本件收養之書面文件,該文件應經過公證,若無法提出,則生母應出庭表示同意(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三)若主張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收養得不經被收養人父母同意之事由,請說明相關事實,並提出足資證明該事實為真實之證據。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