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邱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起,向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已遭終止通
信服務契約,迄今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
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1,559元,嗣遠傳公司將上開電信費
用債權讓與原告,為此,原告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第三代行動
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有錢卡限NP4G新絕配1399
限30手機案、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號/代表號
申請代辦授權書、台灣大哥大電信費帳單、遠傳門市合約確
認單、遠傳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遠傳公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陳述總金額及分
期數談不攏等語,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聲明及陳述,而據被
告所述,僅泛稱系爭債權尚有糾葛等語,並未提出任何相關
證據以供查實,亦未否認系爭債權之存在,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41,559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按同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又被告敗訴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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