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建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更一字第2號

原告 劉謝玉秀

被告 李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房屋修復漏水費用之估算」(如提供估價單),經原告提出估價單記載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7000元,是本件訴訟價額暫核定為5萬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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