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謝楊承
法定代理人 林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