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506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告 邱梓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