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呂承謚 債務人 杜季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壹拾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