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4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2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小孩甫2個月大需扶養,而父親已高達6、70歲,並無工作,目前家裡經濟須聲請人維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9月1執行羈押,然前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主張其小孩甫2個月大需扶養,而父親已高達6、70歲,並無工作,目前家裡經濟須聲請人維持,並非本院審酌是否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因素。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本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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