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聲請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黃進賢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黃進賢(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進賢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進賢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進賢於民國92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黃進賢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