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李
中玉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理人 鄭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胡旭玫股票附表:編號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0072-NX-0000000-0普通股1720074-NX-0000000-0普通股1130077-NX-0000000-0普通股1140078-NX-0000000-0普通股1150079-NX-0000000-0普通股1160085-NX-0000000-0普通股11